左脚被火车碾压截肢,铁路部门依“撞了白撞”惯例只愿出600元了事
—— 小学生告倒“铁老大”催生“新规”
新闻提示:去年9月1日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正式实施,沿用了28年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被同时废止,“铁老大”撞人白撞的“惯例”从此成为历史。其实,早在两年前,我市两级法院办理的一起“涉铁案件”,就一举改写了这一“惯例”。
11岁小学生左腿被火车轧断
2004年11月26日中午,栖霞区尧化门。
四川来宁打工的小军(化名)母亲在租住地做好午饭等待年仅11岁的儿子放学。
这时,一位同乡气喘吁吁地跑来说:“你儿子的脚给火车轧伤了,快去看看!”小军母亲一听,跟着同乡跑到事故现场,只见儿子躺在铁路边,左脚与小腿只连着一点皮,身上、地上到处是血。小军母亲当即将儿子背到附近医院救治。
原来,离小军学校门口60米处,是一条铁路。当天中午,小军放学回家,见校门口的铁路上停着一列火车,就与几个小朋友爬上一列临时停在站外的火车车厢玩耍。没想到火车突然启动,慌忙跳下后,小军左脚被拖入车底。
经医院截肢手术,小军保住了性命。
多次交涉,铁路部门只愿给600元
后来,小军家人多次找到铁路部门讨说法,结果铁路部门只愿给600元钱,依据是1979年发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铁路部门说,按照文件规定,他们只应补偿300元,出于对小军的同情,他们才多加了300元。
小军的父亲一听就火了:“这份文件是26年前出台的,当时火车票最低面值也只有两角钱。现在物价已经翻了好几番,工资也增长了几十倍,还照搬26年前的补偿标准来处理今天的伤亡事故,公平吗?”
次年1月,小军将当地这家铁路部门告上栖霞区法院,要求赔偿。
案件审理中,被告代理律师一再“提醒”法官,此类案件在全国各地每年都有不少起,但至今铁路部门从没有输过。
“‘没有先例’,不是判决理由。”栖霞法院院长时金峰得知此事后,要求主审法官李应鸣放下包袱,凭良心依法办案。
判决为废“旧规”出“新规”奠定基础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唇枪舌战,互不相让。
铁路部门辩称,小军是自己在铁路上玩耍造成的伤残,铁路部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小军家人认为,小军之所以到铁路上玩耍,是因为铁路部门没有在周围设置防护栏,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铁路对此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2006年4月24日,栖霞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这家铁路部门赔偿小军损失20多万元。
法院判决的理由是,铁路部门未在出事地点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以及护栏,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原告的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铁路部门不服,上诉至市中院。结果,这场历时两年的官司以调解方式结束,小军获赔10万元。
“虽然赔偿降了10万元,但案件的结果意义重大,在全国法律界引起强烈反响。”市中院有关负责人说,去年9月1日起,新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正式出台实施,同时废止了1979年发布“旧规”。南京两级法院办理的这起案件,可以说是为“旧规”废除,“新规”出台奠定了基础。
(中法宣)
点 评
该案办理首次明确了“如果铁路部门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即使受害人有过错,铁路部门也不能免责”。不少法学家认为,此案具有划时代意义,是对铁路人身伤亡事故案件审理禁区的突破,从此改写了火车“撞了白撞”的历史。
此后,要求废除实行了20多年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呼声日益高涨。去年6月27日,国务院正式通过《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同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本文刊登于2008年12月17日《南京日报》、《金陵晚报》、《晨报》、《扬子晚报》
《金陵晚报》火车撞人 铁路部门被判赔10万
《扬子晚报》农民的儿子被火车轧断腿,法官判铁老大赔20多万
一个判决催生一部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