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流浪汉被撞死 民政局维权失败
市中院发出成立专项救助基金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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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我市两级法院审理了“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案”。此案一出,立即在全国法学界掀起了轩然大波,30多位法学专家、法官和检察官撰文专题研讨。该案二审裁定书被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指导国内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审理。
昨天,审理此案的市中院法官王静,向记者讲述了该案审理的前前后后。
无名流浪汉被撞死,该谁来维权
2004年12月4日,高淳县的李某酒后驾驶客车,将躺在机动车道上的一名无名男子碾轧身亡;次年4月2日,司机王某驾驶一辆三轮运输车,在高淳县境内将一名无名男子撞死。两起事故中,肇事司机均负有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因为有保险公司赔付,多次催促交警尽快将事情了结。可死者能够被确定的只是他们的流浪汉身份,其他的自然情况一律不明。保险公司赔给谁,赔多少,赔偿款怎么处置?这些问题,法律条款都没有涉及。
检察机关经讨论,决定由民政部门出面索赔比较合适。因为民政部门的救助不仅体现在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上,还应该包括在流浪人员人身遭损害后对其提供法律援助,主张民事权利。
民政局为死亡流浪汉维权失败
2006年3月,高淳县检察院向高淳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民政局提起诉讼,为两名流浪汉索赔。随后,高淳县民政局向高淳县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赔偿两名流浪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30多万元。
2006年4月19日,高淳县法院开庭审理其中的一起案件。庭审一开始,民政局的原告身份即遭到被告方反对。他们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死者的近亲属才有权行使诉讼权利。民政局是国家行政机关,与死者并没有直接关系,不能当原告。
法院一审裁定,高淳县民政局与无名死者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裁定驳回民政局的起诉。
民政局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又被驳回。
市中院发出成立专项救助基金立法建议
“此前,浙江桐庐曾有过同样的案子,当地法院为什么判决支持了民政局呢?”王静解释,主要原因就在于浙江省的一项地方法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追偿”,“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其损害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可江苏没有这样的规定,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设立救助基金的规定,但一直没有启动实施。一旦成立救助基金,“高淳案”这样的难题将会迎刃而解。
在裁定书下达后不久,市中院就向市人大常委会发出立法建议,建议参照浙江、广东等地的做法,成立专项救助基金,无名死者的赔偿款由救助基金提存保管,一定年限后如果无权利人出现,就转为专项基金,用于提供救助。
【点评】虽然民政局败诉了,但败诉背后却有着积极的法治意义。“高淳案”不仅首次将公众的视线吸引到国家机关主动替弱势群体维权的问题上,还引起了立法者的关注。维权的本意是好的,但是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公权机关介入民事诉讼应该慎重。
(中法宣)
本文刊登于2008年12月18日《南京日报》、《金陵晚报》、《现代快报》、《晨报》、《扬子晚报》
《金陵晚报》被撞身亡 民政局为流浪汉索赔
《扬子晚报》无名氏车祸身亡 民政局索赔败诉
二审法官裁定后提交立法建议,建议参照外地做法设立专项救助基金